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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被告以金太阳公司名义申请撤诉 省高院作出允许撤诉裁定
       发布时期 2009-11-16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3187

    由金太阳公司提起诉讼并由合法选举产生的董事长王湘签署起诉中国银行湘潭分行等被告滥用权力侵权纠纷一案提诉一年多来,2009年11月2日,省高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被告以金太阳公司名义并且由公司股东大会罢免的前任董事长郭桂林签署的撤诉申请。对此公权干预司法公正、存在严重错误的裁定,原告将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并将维权推向新阶段。

附:
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5镂。
法定代表人郭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平,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平,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249号。
代表人何再德,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声玲,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季康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127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17-18层。
代表人涂光明,该办事处职员。
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股东滥用权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050元,减半收取478025元,由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涂 晓 晖
代理审判员   张    帅
代理审判员   邓 小 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 娇 玲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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