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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公众股东兑付股本金 纳入公司未来权益分派特别方案的议案
       发布时期 2009-8-10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1228

    2009年6月22日以来,公司提诉侵权一案的被告以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发布《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苑房产)社会个人股收购公告》,声称“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决定收购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苑房产)社会公众股”,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将依法清算”等。此举涉嫌恶意侵犯我公司、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经调查研究,提出如下议案:
    一、公司于1993年4月成立以来,投资建设起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和附属住宅小区。其中,投资1.35亿元,负债0.46亿元,负债率为34%,所有者权益66%。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剔除非法侵权损失因素,充分反映出公司未来时期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分派和侵权补偿,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由于公司长期以来对股东的投资收益回报欠债较多,在公司未来时期诉讼维权终结和未来时期财会年度结算以后,将应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要求,根据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数,依法进行必需的偿还和扣除后,将税后利润用于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每股收益不低于人民币1元。
    三、包括收回社会公众股东股权资金在内,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以多种合法途径收回被侵权的各类财产及权利,是公司维权诉讼和未来时期权益分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凡此次兑付了股本金,之后向公司和牵头维权股东提交诉求,或不放弃其股东权利的社会公众股东,由公司依法确认为预支未来时期公众股东每股1元的分红派息和侵权补偿金,其已兑付现金由股东个人留置。
    五、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维权诉讼胜诉后,社会公众股东兑付股本金后的提诉股权受到法律保护,将仍然享有原长期持有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权利;
    六、根据公司2008年4月26日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将公司虚设股权补偿给社会公众股的议案》,以公司现存的公众股股本为基数,进行股份预增和对价补偿,使股东的现有持股由每1股增加到约2.7股。
    七、以上四、五、六项整体纳入公司未来时期《权益分派和侵权补偿特别方案》,届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经公司2009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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