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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依法维护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项目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答社会公众股东问
       发布时期 2009-7-3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3316

问:今年以来,先后发生华天酒店“杠杆”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中苑公司“收购”金太阳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股权是怎么回事?中苑公司《公告》涉及政府的“两个文件”是怎么回事?这些侵权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答:今年以来,在金太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依法维权诉讼的关键时刻,先后发生华天酒店“杠杆”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中苑公司“收购”金太阳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股权等事件,都是被告对金太阳公司实施恶意侵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计划、有预谋,旨在“解散、清算金太阳公司”、“清退股民”,根除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真正投资者和所有者—金太阳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维权诉讼主体和市场主体,维护其非法侵权利益。
    早在2006年6月,中行湘潭分行将与金太阳公司的合约贷款作为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后,折值1498万元移交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2006年4月17日,信达公司长沙办与中行湘潭分行相互配合,由信达公司长沙办作债权人原告,由中行湘潭分行指定其“自办实体”国际金融大厦公司做“承担”金太阳公司“债务”的被告,向省高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省高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判决,由“债务承担人” 国际金融大厦公司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3500万元,并因诉讼双方当事人“无异议”而进入判决生效执行阶段。诉讼当事人要求的执行方案,则是对负债率仅30%的金太阳公司及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资产进行“全面清盘”“清退股民”,由中行湘潭分行和信达公司长沙办分割金融大厦全部利益。但是,由于权属关系不清、金融大厦资产远大于负债等多种原因,二年多来省高法院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07年4月9日,韶峰集团将权益已被悬空的金太阳公司法人股依法转让给深圳大时代公司,对金太阳公司依法改组和投资发展,保护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时期社会公众投资者证劵股权形成的财产权利,努力开创存量证劵股权上市的新途径。此举也引起侵权利益集团的不安,误导和寻求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
    2007年6月21日,应湘潭市政府的请求,省政府就“处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主要是因信达资产公司所持金太阳公司债权和省高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的执行难题,其债权连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由华天酒店收购的方案,形成会议纪要(湘府阅[2007]66号)。但是,金太阳公司公众股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侵权情况和诉求。直至8月1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协调处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强调处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的总原则是:“各方要尽****的诚意,在尽量照顾群众利益的前提下,面对现实,依法处置,多方共赢。”
    2008年1月28日,湘潭市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支持华天集团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清退社会公众股权,由市政府成立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资产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形成《关于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潭府阅[2008]6号)。
    2009年3月18日,华天酒店(000428)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湘潭市地方金证办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协议要求,组织实施湘谭国际金融大厦改制转让工作”,“本项协议是与湘潭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收购国金公司的前期工作达成协议” ,“本公司分别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受让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公司),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和(香港)雄基有限公司合并持有的国金公司100%的股权”,“华天酒店代为偿还国金公司不超过3700万元人民币的非金融机构债务”,“华天集团以不超过3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国金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即国金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债务)计人民币本息1.36亿元,外币(美元)本息203万元”。3月24日,华天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签字仪式在湘潭举行。湘潭市政府领导、华天集团董事长等出席签约仪式。4月16日,华天酒店发布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交易《研究报告(摘要)》称,由于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极具发展潜力”,仅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这一笔“交易”,华天酒店“预期收益2400万”,使其“当年每股收益可增加0.07元。”
    2009年6月22日以来,金太阳公司提诉的被告以中苑公司的名义分别在《湖南日报》《湘潭日报》发布《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苑房产)社会个人股收购公告》,声称“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决定收购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苑房产)社会公众股”,并于2009年6月25日至2009年7月25日“实施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苑房产)股权证股本金的兑付工作。”“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将依法清算”。
华天酒店“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中苑公司“收购”金太阳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股权事件,引起金太阳公司及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愤慨和质疑。
    资深法律专家认为:企业和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就七千社会公众股东投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实体权利而言,我国《物权法》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资本市场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法律问题,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核心是严格保护广大投资者因参与资本市场而形成的各类财产权利。在金太阳公司及广大公众股东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权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时刻,地方政府部门公开袒护被告的侵权利益,直接组织实施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改制转让”,引导和支持华天酒店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以中苑公司名义“清退股民”,并且干预司法公正,损害人民利益,其行政程序和滥权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违背“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宗旨。故上述事件均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问:6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诉金融机构“股权侵权一案”为何休庭?为什么传言公司“收回印章等经营物品诉讼一案”的二审会改判?为什么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诉讼维权阻力重重?
    答:今年6月10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我公司诉中国银行湘潭分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湘潭中苑公司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股权侵权一案开庭审理。但是,合议庭因被告提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异议休庭,等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就“收回金太阳公司印章等经营物品诉讼一案”的二审判决。
    起因是:2007年8月,公司合计持股10%以上的社会公众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股权改革和规范发展的提案》《关于切实维护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案》《更换和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并予以公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见证书。从此,揭开了金太阳公司战略性重大改组、维权诉讼和规范发展的历史新篇章,在全国属首创。
    2007年12月,公司就收回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股东名册、财务资料等经营物品,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予以支持,并“先予执行”。2008年4月1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金太阳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7月,公司以收回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和巨额经济损失赔偿共1.85亿元诉讼标的,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中行湘潭分行等侵权机构告上法庭。合议庭原定于9月26日开庭审理,因被告以“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省高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异议。被告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11月,公司代理律师团查出信达资产公司长沙办与中行湘潭分行控制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于2006年6月30日由湖南省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以该案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正。”突出反映在“债务转让合同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等方面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2008年12月23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审查。
2008年12月29日,在湖南省高级法院的网站“益阳法院执行案件中有能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上,信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一栏,由原“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更改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权属主体关系引起省高法院重视。
    200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诉股权侵权一案被告的上诉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民事裁定书》指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从一审原告的起诉情况看,其诉讼请求均是围绕被告侵犯其在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均涉及到是否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问题,各个诉讼请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一并受理并无不可。关于本案的案由确定问题,无论‘返还之诉’、‘侵权赔偿之诉’还是‘确认无效之诉’,与一审法院确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并不矛盾,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正确。”
    自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在一年多时间,通过两次维权诉讼,使“处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历史遗留问题”发生了戏剧性、根本性的大反转,引起广大公众股东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
    但是,由于诉讼形势对被告极为不利,被告结成侵权利益集团,误导地方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公正,千方百计地“端掉”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剥夺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封杀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公司的诉讼维权举步维艰,转入“相持阶段”。
    2008年11月4日,在地方政府部门的授意下,被告以中苑公司名义向湘乡人民法院“起诉”韶峰集团,请求判令“金太阳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无效”“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所有决议无效”。并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收缴”公司的印章。11月7日上午,湘乡法院4名法官到金太阳公司,就“确权案”原告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为由,没有任何受诉法院法律文书,要求公司交出行政公章,未果。次日,公司就“确权案”致函湘乡法院表达法律意见:一是韶峰集团不是该案当事人,该案不具备受理的条件;二是被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三是该案立案及判决违反《民诉法》诉讼管辖权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司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受理此案更是重大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008年11月17日,湘乡法院派员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请求长沙市中级法院中止金太阳公司的诉讼二审案。12月23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就“确权案”开庭审理,并于2009年1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金太阳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通过的决议无效”。
    期间,湘潭市府和被告,先后向省国资委、省证监局、长沙市中法院、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省检察院、省高法院等部门“做工作”,污蔑金太阳公司依法改组、将侵权机构告上法庭、向检察机关申诉等合法民事诉讼“行为已至疯狂”,“为社会稳定问题带来极大的隐患”,要求“立即查处、纠正和终止”。
    2008年12月29日,湘潭市府副秘书长兼地方金融办主任王远杰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协调会”, 要求长沙市中院中止金太阳公司“收回印章等经营物品诉讼案”的二审,交由湘乡法院另行立案审理和判决。同一天,市府办致函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就金太阳公司诉讼案的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不当要求。此后,由于湘乡法院就“金太阳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及决议无效”的民事判决在实体上存在司法不公问题,湘潭市府旋即要求长沙市中法院对金太阳公司“收回印章等经营物品诉讼案”的二审进行“改判”。
    2009年4月10日,湘潭市府派员到省检察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省检察院撤销金太阳公司就信达资产公司长沙办“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申诉立案。几天后,省检察院就我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一案的申诉,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
    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定下达后,省高法院通知于2009年5月21日开庭审理,被告申请延期至6月10日开庭,并于5月21日以金太阳公司的名义向省高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和湘乡法院《民事判决书》。而且,行政干预司法再次出现在公司提诉于省高法院的侵权赔偿案审理中。在6月10日合议庭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宣布休庭后,中苑公司发布“收购”金太阳公司公众股东股权、“解散清算”金太阳公司《公告》,以 “处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资产”“清退股民”、为被告侵权利益服务的行政运行机制加速启动。同时,市府不断向韶峰集团、省国资委施压,要求“废止”2007年4月韶峰集团与深圳大时代公司签订的金太阳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试图从“源头”上终止金太阳公司的诉讼、改革和发展。
    今年春节前夕,公司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市府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视,并进入会场“清点人数”。公司合法信息披露的媒体渠道被政府禁止。
 
问:金太阳公司成立以来社会公众股东是如何被侵权的?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诉讼维权的前景如何?
    答:七千资本市场公众投资者被恶意侵权16年全国罕见。金太阳公司原名“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股份制改革和证劵市场起步时期的试点企业,于1993年4月经湖南省政府批准成立,核准股本总额为5084万。公司实际到位的权益资本是向社会定向募集的2823万公众股本金,涉及近七千社会公众股东。金太阳公司成立后,投资1.6亿元建设起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和附属住宅小区项目。
但是,在当时经济过热、金融改革滞后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公司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等方面问题较多,缺乏对公司实际控制者的有效约束,被告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利用掌握贷款权和实际控制人地位,通过一系列的违法违规行为,侵占了金太阳公司投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项目的合法权益。被告的侵权行为分为三个实施阶段:
    一是对金太阳公司虚假出资、虚设和扩大控股股权,操纵金太阳公司的资金和项目运作。1993年初,被告中行湘潭分行虚假验资注册湘潭中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更名“湘潭中雄实业有限公司”“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简称“中苑公司”)等自办实体,虚假出资,骗取工商登记注册,之后,对金太阳公司虚设发起人股权,并不断虚增虚减注册资本和所占股份;以社会公众股本金为信贷投放基础,以金太阳公司投资项目为信贷主体,操纵金太阳公司股权资金和信贷资金,不断加强对金太阳公司及其投资资金、投资项目的控制。
    二是通过多种侵权方式和手段,逐步悬空、剥夺和亏空金太阳公司的法人财产。首先,1995年7月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工程封顶后,被告中行湘潭分行通过将金太阳公司更名、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等手段,使金太阳公司成为与其投资项目分离的“空壳”;其次,将金太阳公司投资项目的土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证等,办理和变更到中雄公司名下,并将中雄公司更名为国际金融大厦公司,直接占有和控制金太阳公司的国际金融大厦投资项目。其三,利用“股权回购”和财务做假、调账、套现等手段,以金太阳公司的财产换取社会公众股东的股权,逐步卷走金太阳公司的所有财产和资金;利用虚假售楼协议,套走金太阳公司投资项目四分之一的楼层资产;将与金太阳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以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转移到中苑公司、国际金融大厦公司名下。最后,在侵占和控制金太阳公司法人财产期间,专钻体制漏洞,不思发展壮大,虚增经营成本,违规分红派利,千方百计套现变现,“坐吃山空”,损失浪费惊人。
    三是借国家核销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特定金融政策,对其侵权利益进行“再分配”。特别是2004年以来,被告中行湘潭分行将金太阳公司的贷款债权和虚设发起人股权,分别划转信达资产公司长沙办、东方资产公司长沙办后,通过“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华天酒店“杠杆”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股权债权等涉嫌恶意侵占金太阳公司合法权益的方式,对金太阳公司及其全部法人财产进行“全面清盘”“清退股民”。同时,不仅分割金太阳公司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项目利益,更在误导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公正,试图彻底灭失金太阳公司合法的维权诉讼主体、市场主体和投资权益主体。
然而,作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建设中,真正拿出自己“真金白银”的金太阳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始终被排除在利益格局之外,而且这种合法权益已被悬空和侵犯了16年。2007年8月以来公司公众股东克服层层阻力,依法进行改组改革,积极开展维权诉讼,得到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积极支持,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面对严峻的挑战形势,公司董事会与广大社会公众股东更加团结。公司和公众股东们坚信,二年来的重大改组和维权诉讼,代表了七千社会公众股东的根本利益,宏扬了以人为本的民主法制精神,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一切非法侵权行为,必将依法重审和公正判决。湘潭的法治观念和环境,将随着金太阳公司七千公众投资者的维权诉讼事件,发生历史性巨变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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