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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苑公司“收购”我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股权实施非法“清算”等恶意侵权行为的特别公告
       发布时期 2009-6-30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2158

    2009年6月22日,被告以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简称“中苑公司”)的名义分别在《湖南日报》《湘潭日报》发布《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苑房产)社会个人股收购公告》,声称“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决定收购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苑房产)社会公众股”,并于2009年6月25日至2009年7月25日“实施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苑房产)股权证股本金的兑付工作。”“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将依法清算”等。此举涉嫌恶意侵犯我公司、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经董事会与社会公众股东代表紧急磋商,现发布特别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中苑公司是我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被告之一,其滥用股东权利侵占我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并给我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其无权发布“收购公众股东股权”、对金太阳公司“依法清算”的公告,更无权执行。中苑公司所公告我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将依法清算”等系虚假信息,是误导社会公众投资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收购”公众股东股权的资金,非中苑公司所有,而是中国银行为华天酒店侵权收购我公司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贷款。其“收购”公众股东股权的公告、兑付公众股本金的合约,涉嫌非法侵权,坑害公众股东,违背公众股东16年来证劵投资收益的真实意思,合约显失公平,故属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二、公司充分尊重社会公众股东依法合规转让股权的意愿、自由和权利。并有责任提示广大社会公众股东:中苑公司恶意收购公众股东股权,是其背后侵权利益集团对我公司、公众股东及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项目,采取一系列非法侵权行为、维护其既得利益的重要步骤。在当前公司依法诉讼维权遭遇行政干预、信息披露渠道不畅的特殊时段,应依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因参与资本市场而形成的各类财产权利。
三、包括收回社会公众股东股权资金在内,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以多种合法途径收回被侵权的各类财产及权利,是公司维权诉讼和未来时期权益分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公司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投资总额1.35亿元(不含评估资产),负债总额0.46亿元,负债率34%,所有者权益66%,充分反映出公司未来时期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分派和侵权补偿,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法律依据。
1、凡此次兑付了股本金,之后向公司和牵头维权股东提交诉求,或不放弃其股东权利的社会公众股东,由公司依法确认为预支未来时期公众股东每股1元的分红派息和侵权补偿金,其已兑付现金由股东个人留置;
2、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维权诉讼胜诉后,社会公众股东兑付股本金后的提诉股权受到法律保护,将仍然享有原长期持有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权利;
3、根据公司2008年4月26日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将公司虚设股权补偿给社会公众股的议案》,以公司现存的公众股股本为基数,进行股份预增和对价补偿,在不需股东增资的情况下,使股东的现有持股,由每1股增加到约2.7股。
4、以上三项整体纳入公司未来时期《权益分派和侵权补偿特别方案》,届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侵权危机孕育新的更大的机遇。公司将以华天酒店(000428)涉嫌侵权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为契机,依法维权,互利双赢,加快实现社会公众股股权存量上市的步伐。
四、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凡认为“兑付股本金”涉嫌侵权,可直接向公司和牵头维权公众股东提交因兑付股本金提诉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兑付股本金前的原股权证或股东账户卡、股东身份证、兑付股本金结算凭据等资料的复印件,邮寄至公司在长沙市的临时办公地,委托公司、牵头维权公众股东和代理律师,依法行使股东诉讼权、合约撤销权。
五、严格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是每一个公民和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基本责任。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受到的侵权行为,由公司、牵头维权股东和代理律师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范畴内,依法、依规、依程序表达合理诉求,以柔性、智慧的维权方式,****限度地实现公司以人为本、保护和发展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宗旨,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努力建设美好和谐湖南。
六、维权咨询。咨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88号平和堂商贸大厦16楼1606室(邮编410005);咨询电话:0731-82249634;咨询网站:www.hn417.com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原“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社会公众股东《授权委托书》样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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