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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讯:被告以金太阳公司名义向受诉法院提交撤诉书。原文如下:
       发布时期 2009-6-10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2858

短讯:被告以金太阳公司名义向受诉法院提交撤诉书。原文如下:

撤诉申请书

申  请  人: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注 册 住 所:湘潭市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5楼
申 请 事 项:
    依法撤回2008年7月17日申请人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股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23日、9月2日,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太阳公司)仅占9.15%股份的股东——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韶峰集团)违法召开了金太阳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在该临时股东大会上违法选举了董事会,并更换了董事长(未经工商变更登记)、总经理的人选。对此,占金太阳公司股份30.89%的控股股东“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简称中苑公司)认为韶峰集团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无效,遂于2008年11月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韶峰集团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及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无效。经开庭审理,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确认了临时股东大会及会上通过的决议无效[见(2008)湘法民一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由此证明,以临时股东大会违法成立的金太阳公司董事会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在审理另一起金太阳公司(指违法成立的董事会)起诉的民事案件中,开福区法院以先予执行的方式将金太阳公司的行政公章扣押,本撤诉申请书上无法加盖金太阳公司的行政公章,故金太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桂林依法代表金太阳公司提出“申请事项”中的撤诉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准许,并及时裁定为盼。
此 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桂林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1、湘乡市人民法院(2008)湘法民已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工商局“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3、郭桂林为法定代表人的金太阳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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