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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天酒店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股权债权行为涉嫌非法侵权的法律声明
       发布时期 2009-3-23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1976

    2009年3月18日,华天酒店(000428)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其于2009年3月1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湖南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的议案》等内容,并形成决议。此举涉嫌恶意侵占我公司及近七千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公司董事会和代理律师团发布法律声明如下:
一、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权属我公司及七千社会公众股东
    我公司(原名“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唯一的投资者、所有者。公司于1993年经省政府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以公众股本金为基础,与中国银行湘潭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融入贷款本金9578万元,共投资1.6亿元以上建设起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和附属住宅小区。但是,大厦工程封顶以后,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和掌握贷款权,通过将我公司与其签订和实施的《借款合同》私自改签到其自办实体名下,将其自办实体“中雄公司”更名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等一系列的违法违规操作,剥夺了我公司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非法侵占了我公司及七千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2007年8月以来,我公司社会公众股东依法对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战略性重大改组和维权诉讼,使这一历时16年的恶意侵权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发生了根本性反转。2008年7月22日,公司就收回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及附属建筑的全部产权、土地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等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1月,我公司对省高法院2006年6月30日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与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承担”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公司(即我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民事判决,以“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正”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目前,我公司的维权诉讼“两案”,已分别进入司法审理、审理监督程序。
二、华天酒店与行政部门达成产权转让工作协议涉嫌非法侵权
    华天酒店公告称:“湘潭市地方金证办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协议要求,组织实施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改制转让工作”,“本项协议是与湘潭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收购国金公司的前期工作达成协议” ,“本公司分别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受让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公司),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和(香港)雄基有限公司合并持有的国金公司100%的股权”,“华天酒店代为偿还国金公司不超过3700万元人民币的非金融机构债务”,“华天集团以不超过3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国金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即国金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债务)计人民币本息1.36亿元,外币(美元)本息203万元”。
    我公司投资建设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与湘潭政府部门没有任何产权关系,华天酒店与湘潭市地方金融办达成的“金融大厦改制转让工作”“协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公司因投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与中行湘潭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债务及资产受法律保护,华天酒店以“承担7000万元债务”的方式对金融大厦进行收购,是对我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恶意侵权的无效民事行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中苑公司和香港雄基公司,是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对我公司及公众股东投资建设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的侵权工具,华天酒店以“1元人民币价格”收购我公司“持有”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股权”,是无视法律的荒唐“闹剧”。早在2007年10月11日,我公司以“潭金字[2007]1号文件”,向华天实业集团专门发出《关于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的风险提示函》,明确告知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与我公司的权属法律关系。因此,华天酒店依据与地方行政部门的所谓“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改制转让前期工作协议”,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股权、债权进行“杠杆”收购,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和行政滥权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力。
三、依法解决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权属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我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民事维权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以法律诉讼程序取代非法行政干预,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纳入法律诉讼的大格局,通过法律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根本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经济和法律基础,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利益纠纷。因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依法解决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问题上,都没有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公司在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权属关系进入司法维权诉讼的关键时刻,对华天酒店董事会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股权债权相关议案和决议的涉嫌侵权行为,及其收购行为背后的行政滥权行为,表示严重关注,并将诉诸法律和其它合法有效方式,依法维护公司及七千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责任。
    我们呼吁地方行政部门奉行“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依法规范执政行为,真正履行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职能,将行政行为置于法律基础之上,避免任意行政、滥用权力和干预司法公正,塑造政府良好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切实保障人民经济利益,尊重人民民主权利。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

200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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