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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布时期 2008-10-31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132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受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就贵办诉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向贵办发出律师函。
    2006年,贵办因持有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债权,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进入执行程序。
    本所认为,贵办就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贵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偏差,特别是与该案非常关键的两个问题,与事实严重不符。一是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所有权,不是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而是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不是资不抵债,而是资产远远大于负债。贵办对此情况和事实非常清楚,不但不对相关错误进行改正,反而在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七千社会公众股东依法诉讼维权和重大改组的进程中,与中国银行湘潭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等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并获取不当行政干预,加快处置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资产的步伐,实现“清退股民”、解散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维权主体,以及使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判决不能执行的目的。
    本所基于上述事实,代表委托人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贵办:
1、立即停止对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合法、目的非法”的行为,申请中止贵办诉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的执行。
2、向受诉法院提供真实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所有权和资产负债法律文件。
3、由贵办申请法院保全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是属于案外人即本所委托人的财产,应当申请解除保全。
4、本所委托人保留追究因贵办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和提供虚假诉讼资料造成其损失的法律责任。
 
 
 
 
湖南成光海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成庞峥   成光海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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