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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风险代理诉讼的议案
       发布时期 2008-5-7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1667

  各位董事、列席监事:
  根据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切实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案》和《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紧紧围绕切实维护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重组、改革和发展的主题,面对错综复杂的格局和多种干扰因素,不避艰险,依法维权,历时半年,取得了以收回法人物件的第一轮诉讼的胜诉,更重要的是为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自救性、创新性重组,赢得了合议庭的裁决和支持,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为进行以收回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投资权、所有权为目标的第二轮诉讼,乃至公司整体性重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主体地位。
  但是,一方面,公司第一轮诉讼胜诉以后,被告涉嫌非法拍卖金融大厦资产,公司诉讼财产危在旦夕。另一方面,公司第二轮诉讼面临的问题,是在我国经济过热、金融改革滞后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积存下来的,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情况错综复杂,诉讼标的额大,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争激烈。使公司的诉讼维权更具艰巨性、风险性、全局性和挑战性,必须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形成合力,多方共赢。因此,采取风险代理诉讼势在必行。
  风险代理,是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具有风险投资性质。委托人先不预支任何费用或预支部分费用,费用全部或部分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实现财产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得以实现,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给代理人。风险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促使办案律师切实加强责任心,****限度的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保证当事人的股东利益****化。
  我国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胜诉收费的风险代理进行了肯定和规范,使其成为我国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拖延多年和执行难度大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双方的共同选择。
实行风险代理诉讼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在我国法律法规框架内,坚决贯彻执行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切实维护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案》和《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战略高度上,加大维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力度,牢牢把握与诉讼代理机构及律师团队的关系,集中力量和资源,提升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建立风险代理诉讼的控制、协调和应对机制,全面实现公司依法维权、股东利益****化的目标任务。
风险代理的主要措施是:
  1、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公开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以权谋私和暗箱操作,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强势、专业和负责任的律师服务团队。
  2、作为重大、经典、阳光经济案诉讼,从积极意义方面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和经济社会进步,真真实实地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3、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和《决议》,制定具体的董事会《诉讼指导意见》,优化诉讼方案和代理合约文件,****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全面实现维权和诉讼的预期目标。
  现提请公司2008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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