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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诉讼指导意见
       发布时期 2008-5-7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3289

    我公司的原名是“湘潭中苑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苑股份”),1993年4月经省体改委批准成立。注册资本5084万元。其中,以定向募集方式向社会募集法人股、个人股等权益资本2933万元,占总股本的58%,吸收近七千社会公众股股东。公司成立后,投资建设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总投资1.6亿元,是湘潭市城区的标志性建筑。
但是,在当时经济过热、金融改革滞后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公司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等方面问题较多,缺乏对公司实际控制者中行湘潭分行的有效约束与监督,使其以“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简称“中苑公司”)等“自办实体”为虚设股东和操纵工具,滥用掌管贷款权和虚设大股东地位,进行了一系列涉嫌违法违规的操作,导致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悬空和吞噬,金融大厦建设“烂尾”,公司的巨额资产被亏空和挥霍。
    其侵占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运作步骤是:
    1、虚设“控股”公司。1992年11月,中行湘潭分行私自挪用公众存款,在湘潭市工商局“摆帐”注册中苑公司,注册资本504万元。
    2、公开发行股票。1993年4月,经政府批准,成立中苑股份,并通过中行湘潭分行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同时,中行湘潭分行设立4家自办公司作为“发起人”,从大厦建设的贷款中分割和解决自办公司的参股资金,股本分别为中苑公司1030万、中雄实业公司305万、银鑫实业公司300万、中兴实业公司100万。
    3、剥夺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大厦所有权。1997年8月,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建设初具规模,中行湘潭分行通过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段,将中苑股份更名为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太阳股份”),注册资本调整为3335万,经营范围由“房地产开发”变更为“待处置”,成为摆在工商登记名册上的空壳,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悬空。
    4、以自办实体对大厦产权“鸠占雀巢”。中行湘潭分行将中苑股份更名为金太阳公司以后,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投资主体进行了更换,对投资利益也进行了再分配。即将中雄实业公司从对中苑股份的持股中抽出,持有的305万中苑股份转让给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其更名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简称“国金公司”),使之变身为金融大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国金公司及金融大厦的股本设计和缩小到800万,股权结构的安排是:中苑公司重复持股320万,占40%;金太阳股份280万,由100%的所有权缩小到35%;香港雄基公司200万(即中雄实业公司的“外商合资者”,实际上是中行湘潭分行的“内部人”),占25%。
    5、非法更改大厦投资建设的信贷合同和贷款对象。2000年11月,中行湘潭分行将原贷给中苑股份建设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款项,改划到自办实体名下,并于2001年3月31日由其公司信贷部与中苑公司、国金公司签定《债务承担协议》。其中,划定中苑公司承担中苑股份1120万元贷款,加上原分割给中苑公司的1730万元贷款,合计贷款余额2850万元;划定国金公司承担中苑股份本外币贷款余额6728万元。
近些年,中行湘潭分行在国家大规模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中国银行总体上市前要求分支机构彻底处置自办实体遗留问题的新情况下,逐步失去了对国际金融大厦及自办公司的控制,金融大厦的产权关系更为复杂化、多元化。
    2004年6月,金融大厦的贷款本金6170万元、利息4999万元,划转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2006年下半年,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得知中行湘潭分行背地里非法处置大厦资产,立即采取保护其债权资产合法权益的措施,通过法律途径,申请省高院将国际金融大厦资产“冻结”,并向社会公开拍卖债权资产。
    期间,中行湘潭分行将划到中苑公司名下的贷款本金2850万元、利息2751万元,报列不良金融资产核销;在未出资一分一厘钱的情况下,利用中苑公司的虚设股权,套走湘潭国际金融大厦20-27层楼、约占金融大厦四分之一的产权;将中苑公司这个剩余的空壳,作为不良金融资产,以“零资产”“零价格”形式划转东方公司。
    中苑公司从工商登记注册起,就是中行湘潭分行挪用公众存款摆帐“注资”,涉嫌非法。长期以来,中苑公司作为中行湘潭分行的“操纵工具”和“空壳”,主要通过中行湘潭分行拥有信贷权、虚设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和公司制度的缺陷,围绕金融大厦和小团体利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和违法乱纪,悬空和侵占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给原告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初步测算,中苑公司及背后的实际操纵者中行湘潭分行,侵占我公司5000多万的股本金、9000多万的信贷资金,经营亏空和挥霍3000多万元,经济损失达1.7亿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证明,在金融大厦投资建设中,是我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拿出自己的“真金白银”, 进行了权益性投资。而这些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却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被排除在利益格局之外。
    在当前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进程中,充分肯定、依法保护和合理补偿公众股股东的权益,势必成为处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出发点。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对公司的重组,制定了“坚定不移、大刀阔斧,同时避免大的震动”的方针,采取长远发展目标、大手笔运作和稳步推进相结合,投入规模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对公司进行整体性资产重组、多元改革、制度创新和规范发展。
    2007年4月9日,在湖南省国资委、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支持下,深圳市大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受让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和悬空的金太阳股份305.15万法人股,转让给深圳市大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并授权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联手对金太阳股份进行维权、重组和发展。
    2007年8月23日至9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方式,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成功举行了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股权改革和规范发展的提案》《关于切实维护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案》《关于更换和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会议采取网络与现场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更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行使股东权力的机会和条件。会议的通知、提案、决议等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公告。同时,会议聘请律师见证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大会进行的表决和决议合法有效。
    2007年9月16日,新产生的董事、监事召开了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研究制定了执行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措施。
    但是,当公司督促相关方面移交金太阳股份的印章、营业执照等相关法人物件时,遭遇转移、抵赖和非法扣押。严重阻挠了公司维权、重组和发展的进程。
    对此,公司通过诉讼程序,针锋相对,据理力争,历时数月,终于胜诉。2007年12月2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裁定:“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行政公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股东名册等经营物品”, 并“先予执行”。2008年4月17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股东名册等经营物品”。极大地支持了公司依法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司这次依法自救性改组的创新形式和成功经验,在全国尚属首例,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资本市场投资者在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依法行使股东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共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更好更快发展的新气象,具有全局性先导意义,引起社会和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和强烈反响。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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