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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诉讼指导意见
       发布时期 2008-5-2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2943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诉讼指导意见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公司的重组、改革和发展,现对公司依法维权和司法诉讼,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诉讼指导意见》,是公司董事会贯彻执行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切实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案》和《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诉讼的实际情况制定,是公司本次诉讼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第二条  公司诉讼的主要任务,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恢复公司及公众股股东投资建设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制裁被告人涉嫌违法违规和严重侵权行为,使其赔偿通过虚设和滥用股东权力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保障公司全面推进重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总体要求是作为重大、经典、阳光经济案诉讼,从积极意义方面,真真实实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四条  公司诉讼实行风险代理制度,即委托人先不预支任何费用或预支部分费用,费用全部或部分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实现财产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使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保证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职业道德风险和诉讼代理风险。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公开招标,创立新型的风险代理诉讼方式,规范代理诉讼行为和程序,杜绝以权谋私和暗箱操作,优化诉讼方案,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全面实现维权诉讼的预期目标。
  第六条  通过风险代理和公开招标,整合、吸收和组建一支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执业经验丰富、创新精神强和负责任的律师服务团队,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多方共赢。
  第七条  代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询价竞争,择优签约。
  第八条  诉讼代理时限为6个月。中标代理人须向委托人缴纳保证金。延期或违约的具体处理办法,在双边签定的代理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组成诉讼指导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对代理诉讼进行指导协调、招投标决策和应急事件处理。由董事长兼任诉讼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诉讼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诉讼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诉讼指导意见》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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