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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期 2015-9-9        文章录入  金太阳   阅读次数   1249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由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对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董事长 王湘
                                                          2015年9月6日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于1993年3月经湖南省体改委湘体改字(1993)56号《关于同意成立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1993年4月17日在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于1997年7月按照有关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是经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ANGTAN GOLD SUN STOCK CO.,LT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地址:湘潭市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35万元。 
  第六条 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实施者为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湘潭中雄实业有限公司、湘潭银鑫实业公司、湘潭中兴实业公司,发起人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份依法清零。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公司以全体股东利益****化为根本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挥自身优势,实行全方位发展,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保证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兴办实业、对外投资、商业服务业。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投资、开发、服务,资产经营与股份经营相结合。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在公司重组、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上,恢复、规范和稳健发展房地产业、商贸旅游业和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办成以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科技为先导的战略型投资控股集团。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公司股票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股本总额1735万股。股本构成:法人股407万,其中,深圳市大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07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100万;个人股1328万。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1元。
公司股票除境外上市等情形,只能用人民币购买,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六条 公司非上市股份的单一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额以占公司总股本20%为限。其持股比例超过20%的部分,必须依法定程序转让或分拆,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司股票不能够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条件下,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经董事会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报刊上登载,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由公司董事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或继受股东已经实际履行股东权力并为股东大会承认成为公司股东,其他争议依法解决。股权变更登记不影响继受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对包括股东名册、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在内的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
(四)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五)在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开会日的20日以内通告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采取“现场与网络结合”的形式召开,以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公司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一)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七)(九)(十)所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合计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合计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合计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但已经达到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应视为程序及其决议有效。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进行表决,准备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其他所持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以上董事组成。董事基本构成:从法人股东选出4名以上董事,从自然人股东推荐的代表中选出3名以上董事,从职工中选出1名以上董事,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自然人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代表和建立股东之间的联盟关系,推选和委托自然人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为行使全体自然人股东的共益权。从自然人股东代表选举董事、监事,以获得参加会议股东表决股份的多少为序确定。
10名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联名提出推选或改选自然人股东代表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
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从自然人股东代表选出的董事,因自然人股东代表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由股东大会上的自然人股东自主改选,并经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九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五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以及决定聘请公司的首席经济学家、名誉董事和顾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12、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13、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4、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
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从自然人股东代表中选出,并由监事会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下(三分之二),但不低于二分之一,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六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2-3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 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四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限制权力; 
  2、免除现任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由注册地法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章 财务、审计、利润分配和对外担保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 
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七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另行规定;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另行规定。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 
2、股票。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由董事会依法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九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十二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或由持股10%以上股东依法定程序召集股东大会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八条 公司依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九十二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九十四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九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的决议,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以及董事会对本章程的解释,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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