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fwgsf注册公司1.85chuanqisifu注册公司sf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最高法、最高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含国企领导
       发布时期 2013-2-16        文章录入  金太阳   阅读次数   727

最高法、最高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含国企领导
2013年02月16日 01:59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陈菲
原标题:渎职罪主体涵盖国企领导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依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连接
董事长博客 中融网  
关于我们 | 诉讼维权 | 议案决议 | 法律常识 | 股东微博 | 投票系统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建设路口湘潭国际金融大厦5楼 站点统计:
TEL:+86-0731-82249634 E-MAIL:xtjty@hn417.com ICP备案号:湘ICP备11020136号 设计支持:长沙求索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