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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选举代表暂行办法
       发布时期 2012-12-16        文章录入  金太阳   阅读次数   2628

自然人股东选举代表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章 选举程序
第五章 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自然人股东依照本办法选举股东代表。法人股东不参与自然人股东代表选举。
第三条 经选举程序产生的自然人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成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监督,建立确保自然人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的治理结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自然人股东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全体自然人股东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不分持股数额,都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股东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参加选举。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 公司自然人股东代表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自然人股东代表选举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会服从股东大会决议,接受董事会指导。
选举委员会任期三年,与董事会、监事会同届选举,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组织、领导自然人股东代表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自然人股东代表资格;
(二)在董事会指导下确定选举日期;
(三)公布自然人股东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主持自然人股东代表选举大会的投票选举;
(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自然人股东代表名单;
(六)主持本届罢免和补选自然人股东代表、接受自然人股东代表辞职。
(七)提名选举委员会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选举自然人股东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提名,选举委员会不能提名时由董事会提名,经选举委员会主持的自然人股东代表选举大会产生。
自然人股东代表候选人须由十人以上自然人股东联名推荐。
持有公司股份10万股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也可以独立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一名自然人股东代表候选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不足3%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可以经本人独立向选举委员会申请直接成为自然人股东代表候选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经本人独立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可以直接成为自然人股东代表。
以上推荐代表人选必须经选举委员会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十二条 在自然人股东代表选举大会上,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大会上公布,并交选举大会选民审议和投票表决,根据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选举程序
第十三条 选举自然人股东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箱和公司网站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主持时由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不能主持时由其他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自然人股东代表,一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法,实行一人一票。
选民不能出席选举大会时,可以委托代理人选举,但代理人必须出示委托人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委托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在选举大会上予以宣布。
第二十条 选举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时,或选举大会不能足额选举代表、选举代表出现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况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
第五章 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二十一条 选举大会选出的自然人股东代表,受全体自然人股东和选举委员会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委员会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自然人股东代表,但须选举大会或选举委员会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 经选举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选举委员会可以向选举大会提出自然人股东代表的罢免案。自然人股东十人以上联名,或持股超过公司总股本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可以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自然人股东代表有权在选举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辩意见。
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自然人股东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参加本次选举大会的选民或刊登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 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表决代表的罢免事项,罢免案经选举大会审议后予以表决。
第二十四条 罢免代表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罢免自然人股东代表,须经参加选举大会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二十六条 选举大会表决通过罢免案的决议,须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备案,更换由自然人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二十七条 选出的自然人股东代表,可以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选举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并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代表在任期内因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或因故出缺选举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缺额由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另行补选。选举委员会在召开选举大会前,可临时提名自然人股东代表代行出缺代表的职责。
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代表,任期内连续发生2次对董事会议案审议表决意见,与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过半数(特别程序需三分之二)的审议表决意见不符的,应当提出辞呈,或由选举委员会报董事会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和自然人股东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公司开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表决票的自然人股东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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