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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期 2012-12-16        文章录入  金太阳   阅读次数   1064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2年12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大会、公司和职工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和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组成,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职工代表、自然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各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行其职权;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指定一名监事,或由其他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分别于每年半年度结束两个月内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但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内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集人未作指定时,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推选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内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二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四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在获得出席会议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赞成时,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其他人员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派工作人员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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