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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披露吸收合并湘潭10余家非上市公众公司要约信息的议案
       发布时期 2012-12-16        文章录入  金太阳   阅读次数   3023

关于披露吸收合并湘潭10余家非上市公众公司
要约信息的议案
(2012年12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推进和如期实现到2020年“两个翻两翻”的战略目标进程中,使公司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和人民做出应有贡献,现将吸收合并湘潭10余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要约信息披露的议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3年,在我国证劵市场起步和股份制改革试点初期,湖南省经批准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130多家,其中湘潭16家。分别是湘潭湘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金都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大同世界(原湘潭彩虹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南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百货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天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南海房地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金太阳(原中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福星物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阳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兴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卓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大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查询情况,湘潭原16家非上市公众公司,现在除少数几家注销后又恢复工商登记或仍维持工商登记外,绝大部分已经注销或退股,没有一家能够履约上市。这16家非上市公众公司,涉及注册资本约5亿元、社会公众股本金约3亿元、投资民众约6万人。 
    二、重要性
    公司吸收合并湘潭其他10余家已经瘫痪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无疑是区域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一次大手笔,也是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整合创新的首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需要。
    1、彻底解决老百姓手上股权投资的历史遗留问题,更好地、更稳健地引领近6万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群体,盘活当年支持股份制改革和证劵市场培育“砸锅卖铁”挤出来的血汗钱,一道回归证劵市场,用市场这只巨大的手搭建起发展成果向投资民众输送的制度载体,走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道路。
    2、彻底化解区域经济、社会和金融风险,对数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行全覆盖式的托底保障,为困难群体提供利益诉求、公平正义的贴身服务,诚心诚意、脚踏实地为他们再造一个劫后重生、实现共同富裕的“聚宝盆”。
    3、彻底整合湘潭非上市公众公司社会性股权资源,推进资产重组和产业整合,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企业,促进长株潭城市群经济转型升级、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国,营造一个自由、竞争、法治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承诺
    (一)基本原则
    1、公司合法存续。吸收合并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总原则、总框架,是以市场化、法治化、公开化为导向,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本公司或分拆公司为存续公司和合并方,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为被合并方。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股份及其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并入存续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并购互利多赢。在公司购并战略的指导下逐步选择和确定目标公司,实行并购前对目标公司详细审查,一企一策,因企制宜,定价公允,使并购方案基本具备可行性。被合并方所涉及的股份和资产权属合法、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不构成对公司回归证劵市场、加快改革发展的重大负面影响。
    3、实现有效整合。应当合理估计、提升自身实力,不以在并购中对外支付大量现金、造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以及较大幅度摊薄合并方股东股份收益为代价。完成并购后,对目标企业能够进行迅速有效的资源整合,真正为被并购企业的社会公众股东作出贡献。
    (二)并购程序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或核准程序,并聘请相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2、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每一个具体的吸收合并方案,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审议批准。
    3、在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并购信息的披露对全体股东公开透明,不得在并购中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承诺
    1、凡响应合并方要约信息的被合并方,其董事会、或监事会,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社会公众股东,可以依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吸收合并承诺的相关决议;
    2、合并方为处于瘫痪状态的被合并方的社会公众股东,提供股权登记、委托授权、召开股东大会等无偿全方位代理服务;
    3、被合并方的社会公众股东,可以通过登陆合并方公司网站,或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向合并方提供股东持股股权数、证劵账户卡号、身份证号等证明文件的信息或复印件,以及召开股东大会、行使合并提案表决权的联系方式或委托授权书;
    4、吸收合并各方应当派代表建立协调领导机构,分工协作,提高效率,依法、有序和稳步地推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及其资源的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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