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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市政府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以行政手段改变国际金融大厦产权关系的投诉
       发布时期 2010-6-28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3075

关于湘潭市政府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以行政手段改变国际金融大厦产权关系的投诉
 
省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率先于全国推进行政程序改革,监督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特别是今年4月17日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来,湘潭市政府仍然坚持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利害关系人能够依法自主解决的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采取一系列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手段,强制性改变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关系,违反法定程序和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严重损害人民利益、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一、金太阳公司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产权的合法主张
    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4月经湖南省政府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核准股本总额为5084万,实际到位权益资本是2823万公众股本金,涉及近7000社会公众股东。金太阳公司成立后,以公众股本金和银行贷款共1.6亿元投资建设起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和附属住宅小区。随着近年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湘潭国际金融大厦资产估值数倍增长,负债率下降到20%以下,金太阳公司及公众股东的投资收益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金太阳公司成立以来,处于股权分散的公众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使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在10多年的时间,利用掌握贷款权和实际控制人地位,操纵金太阳公司的资金和项目运作,逐步悬空、侵占了金太阳公司及公众股东投资建设湘潭国际金融大厦项目的财产权利。
    期间,中行湘潭分行于1992年11月至1996年8月,通过开具虚假“资金信用证明”注册“湘潭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金太阳公司的前身同名,简称“中苑公司”);由中行湘潭分行“内部人”关联的“香港雄基公司”与中苑公司成立“湘潭中雄实业公司”,中行湘潭分行虚假注册的这两个“自办实体”,其合资双方的注册资金、外汇账户均为虚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工程封顶后,1997年2月至2000年11月,中行湘潭分行将大厦投资者的名称由“湘潭市中苑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将“湘潭中雄实业公司”改名为“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通过大厦项目管理者的名称变更实现产权的“偷梁换柱”。2002年6月,中行湘潭分行与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签订虚假售楼协议,将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四分之三资产据为己有。2001年3月,中行湘潭分行将原属金太阳公司的国际金融大厦全部贷款,单方面与国际金融大厦公司、中苑公司改签“债务承担协议”,违法剥夺金太阳公司的信贷权益及其远大于债务的主权资产。项目运作中暴露出巨大财务黑洞和利益链。
    2007年8月以来,金太阳公司公众股东依法进行重大改组,积极推进维权诉讼,坚持以理性表达和法制程序捍卫股东利益。2007年11月,金太阳公司公众股东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进行重大改组后,就收回公司营业执照等向长沙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开福区法院通过对金太阳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审理,受理立案,并先后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8)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诉求。2008年7月,金太阳公司向省高法院提起诉讼,将中国银行湘潭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中苑公司等侵权利益集团告上法庭,主张返还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所有权。立案后,省高法院(2008)湘高法立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09)民二终字民事裁定书,先后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和上诉,支持金太阳公司维权主张。2008年11月,金太阳公司就省高法院涉及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存在重大错误向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省检察院湘检民行立字(2008)50号正式立案审查。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侵权格局发生根本性反转。
    二、湘潭市政府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主要事实
    1、越权以行政合同方式将金太阳公司国际金融大厦所有权1元钱价格“转让”给华天酒店。2009年3月18日,华天酒店(000428)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湘潭市政府授权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签订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全部资产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由其以人民币1 元的价格受让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湘潭国际金融大厦100%股权,承担国际金融大厦不超过7000万元债务。2009年3月24日,湘潭市政府为华天酒店“收购”国际金融大厦举行“签约仪式”。2010年6月11日,华天酒店再次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其与湘潭市地方金融证劵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推进”“承债1元钱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收购款项“由本公司支付给湘潭市地方金证办,由其代为偿还”。期间,华天酒店于2009年3月发布《研究报告》称:由于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极具发展潜力”,仅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四分之三资产“这一笔交易”,华天酒店“预期收益2400万”,“当年每股收益可增加0.07元”。2010年6月其发布评估报告称:“本次评估方法仅采用成本法:评估值8,100.33万元,评估增值7,288.82万元,增值率898.18%,增值幅度较大主要是因为土地和房产价格上涨较大。”
    2、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侵权利益集团违法、虚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认。2008年1月28日,湘潭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支持华天集团“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签发《关于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年1月8日,湘潭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潭政办函〔2009〕7号《关于成立湘潭市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委常委、副市长周放良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王远杰、中行湘潭分行行长何再德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涉及市府办、金融办、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城管、房产、工商、国税、地税、法院等。其中,湘潭国际金融大厦侵权诉讼案的主要被告中国银行湘潭分行、湘潭国际金融大厦公司(其“中外合资”经营年限已于2007年12月终止)等,成为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和实际控制人,使侵权利益集团与行政裁量权紧密结合。金太阳公司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被剥夺,在湘潭市辖内的维权渠道被设置障碍。期间,市政府先后向省工商局、省证监局、省国资委和司法机关“做工作”,声称金太阳公司依法改组、将侵权机构告上法庭、向检察机关申诉等合法民事诉讼“行为已至疯狂”,“为社会稳定问题带来极大的隐患”,要求“立即查处、纠正和终止”。对金太阳公司依法召开的股东大会和维权行动,进行制止和监视。
    3、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和行政强制损害人民利益。2009年6月22日起,市领导小组以“中苑公司”的名义,连续在多家省内报刊、电视台发布《公告》和新闻报道,声称“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将依法清算”,“为了金太阳公司社会股东避免更大经济损失”,由中苑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收购”金太阳公司个人股东股权。媒体报道:市政府领导亲自督促国际金融大厦“清退股民”工作,多次重申“由于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长期关门停业,市政府决定对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实施企业改制”,“为使公众持股人尽量减少投资损失,按照每股1元的价格兑付公众股本金”。湘潭国际金融大厦的“信息披露”,一边是市政府“严重资不抵债”的宣传,另一边是华天酒店“收益颇丰”的公告,给广大民众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4、通过行政干预下的枉法裁判强制息讼终讼。为使侵权利益集团逃避法律制裁,湘潭市政府与侵权利益集团经过研究部署,要求长沙中法院停止长沙开福区法院就金太阳公司提诉的二审程序,先交由湘乡法院另行立案和判决,再由长沙中法院依据湘乡法院“生效判决”作出“二审改判”。2008年11月4日,“中苑公司”向湘乡法院“起诉”韶峰集团,请求判令“金太阳公司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及决议无效”。湘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派员收缴金太阳公司行政公章遭到拒绝后,违法立案,并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8)湘法民一初字第1163号枉法判决。2009年8月24日,长沙市中法院根据湘潭市政府的意见,以湘乡法院枉法判决为依据,作出(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1414号裁定:撤销长沙开福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金太阳公司起诉。同时,湘潭市政府办公室致函长沙开福区法院,要求不得支持金太阳公司诉求。2009年6月10日,省高法院办案人员配合湘潭市政府“国际金融大厦改制工作”,未开庭即宣布“休庭”。之后,由侵权利益集团以金太阳公司“原告”名义向省高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省高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允许金太阳公司“撤诉”。此前,2009年4月10日,湘潭市政府派员到省检察院,要求撤销金太阳公司就省高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申诉立案,使侵权利益集团逃避错案重审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请求省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对上述投诉事实进行认真调查和严肃处理;责令湘潭市政府停止执行、撤销“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改制工作”,纠正行政程序违法和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责成市政府及个别党员干部停止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司法公正行为,使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权属纠纷和七千民众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实现;并期望依规定将处理结果告之投诉人。
 
                                                                    
                                      投诉人:湘潭金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公众股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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