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协调维权委员会进行公众股东推选诉讼代表人的议案 |
发布时期 2009-11-25 文章录入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3134 |
会议资料(四)
关于支持和协调维权委员会
进行公众股东推选诉讼代表人的议案
 
各位董事:
2009年11月2日,省高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被告以金太阳公司名义“撤诉”。对此公权干预司法公正、存在严重错误的裁定,公司将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并将维权诉讼推向以群体诉讼为主导的第三轮“维权战役”新阶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以公众股东为主体的共同诉讼(代表诉讼)势在必行。即公众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行使诉权,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向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董事会积极支持、协调维权委员会进行诉讼代表人推选,即由深圳大时代公司、公司全体公众股东(包括已“兑付股本金”的公众股东)为原告群体,按照公众股东自荐、董事会协调维权委员会审核、公众股东推选等程序,推选大时代公司、4位个人股东作为共同诉讼的代表人。使公司及全体公众股东,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范畴内,全面实现湘潭国际金融大厦权属的法律诉求目标。
请予审议。                       
董事会 
200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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